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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是总的概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具体形式。
2、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6、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参考文献:《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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